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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核電廠2025年全面停止運作 | 2017-01-16 |
立法院於1月11日下午正式通過電業法修正案,開放綠能發電業與售電業,將台電業務切割為「發電」、「輸配電」及「售電」三大區塊,台灣電力公司須在6至9年間完成切割; 同時也通過核能發電設備應於2025年以前,全部停止運轉,亦即「2025非核家園」的概念正式進入法律的條文之中。 電業法制定迄今已70年,雖歷經9次修正,但有關市場架構及電業管理制度已逾50年未修正。這次大幅修正,是希望在穩定電力供應前提下,重新架構台灣電力市場運作方式,以期建立一個具「多元供給、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」的市場。 電業法修正,除打破台電「一條龍」式的市場結構,目前台灣電力市場是由台電獨攬發電、輸配電、售電三大業務,電業法改革重點在分割台電、引入發電業與售電業,促成電業市場自由競爭。
電業法修正重點包括:
一, 立法通過後1到2.5年內,開放「再生能源發電業」跟「再生能源售電業」可以直接販售綠電;台電須在6至9年間完成切割。台電轉型為控股母公司,其下切割成發電公司與輸配售電2家公司。 二,綠電可獲代輸費及輔助服務等優惠,但直供部分,需提供備用容量。 三,公用售電業售電時,須符合能電力排碳係數基準;由於綠電的電力排碳係數低,為了符合該項標準,公用售電業必須包含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。 四,設立電力交易平台,並充分揭露電力交易資訊。 五,為穩定電價,減緩電價波動,中央得設立「電價穩定基金」。 六,公用事業、學校、社福等機構,維持優惠電價。 七,電力開發協助金(促協金)須公開運用方式。 八,設有罰則,依條文及違法狀況不同,最高罰鍰是2500萬元,得按次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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